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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譯為“可變利益實體”),即VIE結構,在國內被稱為“協議控制”,是指境外註冊的上市實體與境內的業務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的上市實體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的業務實體,業務實體就是上市實體的VIEs(可變利益實體)。 VIE是2001年安然醜聞之後產生的新概念。安然事件之前,一家公司對另一家公司擁有多數投票權才會要求合並報表。安然事件之後,只要這個實體符合VIE的標準,就需要合並報表.安然事件之後,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緊急出臺了FIN46。根據FIN46條款,凡是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任一條件的SPE都應被視作VIE,將其損益狀況並入“第一受益人”的資產負債表中:(1)風險股本很少,這個實體(公司)主要由外部投資支持,實體本身的股東只有很少的投票權;(2)實體(公司)的股東無法控制該公司;(3)股東享受的投票權和股東享受的利益分成不成比例。 中文名 VIE模式 外文名 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 又 名可變利益實體 相關學科 經濟學 (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