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
5月20日,記者從海口瓊山法院獲悉,近日,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銷售進口食品引起的賠償糾紛案件,為維護進口食品的安全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法院依法對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識的海南某貿易公司判決給予消費者十倍賠償金23100元,同時判決退還貨款2310元,充分維護了進口食品交易安全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2日、10月19日,王某向海南某貿易公司購買“荷蘭牛欄”3段奶粉3罐、“荷蘭牛欄”1段奶粉9罐,價格分別為600元、1710元,合計2310元,海南某貿易公司給王某出具了相應的購物小票和發票,上述奶粉均沒有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雖未被食用,但王某認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退還貨款2310元及賠償十倍貨款23100元。法院認為,海南某貿易公司銷售給王某的奶粉系嬰幼兒食用的預包裝食品,均無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其違反了對食品標簽標識的要求,應當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識的食品。海南某貿易公司理應明白嬰幼兒奶粉安全的重要性,但其未盡到必要的註意義務,未查驗涉訟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既是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法律要求而予以銷售,應認定該公司銷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識的食品,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做出上述判決。 (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 |